□本报记者 高宇峰
本报讯 广西师范学院两名学生在一次英语补考中被学校查出有作弊行为,随后被勒令退学,两人不服处分决定同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名学生的诉讼请求。
施某、刘某同是广西师范学院2002级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班的学生。去年9月27日晚上在补考英语时,教师发现施某有请同班同学刘某代考的违纪行为,学院据此于今年1月31日分别对两人作出关于施某、刘某作弊处分的决定,给予施某、刘某勒令退学的处分。
施某、刘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分别于今年3月18日和4月4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对她俩的处分决定。西乡塘区法院于5月17日公开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施某称,她入学以来,学习成绩优秀,曾获得奖学金,也被学院评为“三好学生”。她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了她受教育的权利。施某认为,考试前她没有把学生证给刘某,没有正式向刘某提出代考的要求,刘某的考试行为不等于是她请其代考。所以处分决定认定她“请人代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她的申诉权、申请复议权及诉讼权利,且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只在内部发送,没有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学校制定的《考试违纪处分条例》,没有法律依据,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
刘某起诉理由与施某相同。她亦诉称自己入学以来,学习成绩优秀,并一直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被学院评为“三好学生”。她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程序违法,超越职权。刘某同时还认为,因自己年轻涉世不深,在同班同学的恳求下拉不下面子,被动地帮助代考,在考试过程中意识到这种行为不好,所以中途自动退出考场,中止了代考行为。事后,她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很后悔,也承认了错误,而学校不考虑这些具体情节和要求,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不符合情理。
5月2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去年9月27日晚上进行的英语补考中,施某有请同班同学刘某代考的违纪行为。但施某、刘某对学校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他们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据此,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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