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丽群 梁侦(见习)
本报讯 明明看到的是“酸奶”,买回家一喝才发现是乳饮料,细看包装,才发现在醒目的“酸奶”旁边还有几个特别小的字———“乳饮品”。食品名称字号大小的差别误导了不少消费者。从10月1日起,这种现象将不能再出现。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规范预包装食品,届时,所有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
市场调查
发现一:专用名称不用同一字号
在南宁市一些超市记者发现,某一品牌的酸奶饮品,“酸奶”二字特别大且醒目,不注意看就会误以为是酸奶,但仔细看一下包装,“酸奶”下方还有一行不显眼的小字:发酵型乳酸菌乳饮品。
新规要求:“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发现二:有些产品生产日期含糊不清
不少食品的标签上写着“生产日期见瓶体(或包装)”,但并未标明具体的部位,有时难免让人翻来覆去都找不着。某茶饮料,在标签上写着“生产日期见瓶身”,可是记者找了一圈后才发现原来在瓶颈。
新规要求: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发现三:食品属性不明确
在超市的乳饮料区,记者注意到一些乳制品的名字五花八门,不知是酸奶还是牛奶。
新规要求: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发现四: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不详
记者在方便面区看到,很多方便面的外包装上标明使用了防腐剂,但是具体是何种防腐剂却未明确标示。
新规要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部门说法
昨日,记者采访了广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处长罗意承。据介绍,目前市场上不少食品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效果,生产日期不规范等问题,新标的出台,能很好地规范包装标志,帮助消费者正确识别产品的内在品质,起到明示作用。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证实其标签的标志与实际品质不符,可以依法向各级质监部门进行投诉。而10月1日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标签符合此前系列食品标签标准要求的,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另外,他还说,如果部分企业按原食品标签标准印制的标签库存量较大,停止使用会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生产企业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企业必须在今年9月下旬之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食品标签延期使用的申报。10月1日之后,全区各地质监部门开始对食品标签进行全面检查。
名词解释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责编: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