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质疑开发票设时限,商家称是为方便财务做账
□本报记者 梁 侦
很多消费者都知道,到超市购物如果需要开发票,可凭电脑小票到服务台开。可是购物过了几天居然不能开发票了,理由是“发票只能当月开”,这样的做法让南宁的陆小姐非常不解:开发票的时间该不该受限制?
消费者投诉
凭电脑购物小票只能当月开发票?
昨日,陆小姐拿着几张电脑购物小票到利客隆东葛路一家分店开发票。工作人员将2005年12月29日的购物小票退回给她,并称开发票只能是购买当月有效,这是店内的规定。现在已是2006年1月,陆小姐这张去年12月的小票已经过期。陆小姐则认为,购物时间才过了10天,就应该给她开发票。如果商家有当月开发票的规定,就要在店内明显的位置张贴告示或者在电脑小票上标明。
记者调查:商家鲜有告示
记者走访了南宁一些大商场和超市。
在华联超市、南城百货超市、利客隆超市、梦之岛购物中心、南宁百货大楼等主要商场和超市里,对开具发票的时间限制要求都不尽相同。有的规定当年内购买的商品都可以开具发票,有的规定购物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开具发票,有的规定购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开具发票,有的则仅限当月可开发票。不过大部分超市和商场并没有把开发票要求的时限在明显的位置公示出来。当记者询问工作人员为什么要限制开发票的时间时,大多数回答都是:“这是我们的规定。”
商家消费者各有说法
一些消费者认为,开发票不应该限制时间。正在南城百货排队等开发票的李先生认为:“在超市购物,超市开具发票是理所当然的。如果限制了时间,有些发票不能开了,岂不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刚刚从超市结账出来的黄阿姨说,每次购物后排队开发票的人都很多,但把小票积攒起来一起开又怕错过了规定时限,比较麻烦。
一位超市的负责人说出了商家的一些难处。他表示,财务都是月底做账,如果跨月开发票有可能会给超市财务数据统计带来麻烦。
市消协:商家应尽告知义务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商家没有在醒目位置告知消费者开发票的具体时限,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商家无理由为了自己方便,就以单方条款取消消费者的权利。
责编: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