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奖金适用扣除新标准 本报举例教你算账
□本报记者 赵金玲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改为1600元,在此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原800元的扣除标准;在此之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则适用1600元的扣除标准。日前,广西地税局出台了相关的《补充规定》,对广西衔接时期的个税征收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发工资奖金适用扣除新标准, 可采取合并计算或是分摊计算。
补发往年奖金:
并入当月工资纳个税
广西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说,2006年1月1日是一个分界线,在新的原则下,“何时取得”最为关键。广西地税部门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也是按照税务总局的“何时取得”这一原则,同时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些单位存在今年给员工补发往年奖金的情况。对此,广西地税局出台的《补充规定》明确,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奖金(含年薪和绩效工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南宁市的李小姐今年1月份领到2005年第四委度的奖金1000元,那这笔奖金就可并入今年1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税,再加上1月份的工资1600元。那么李小姐应交纳的个税为:(1200+1600-1600)*10%-25=95元。
补发以前工资:
可合并计算或是分摊计算
对于补发以前工资的情况,《补充规定》还规定,纳税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补发工资、薪金所得,可有两种方式缴纳个税: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
●合并计算:即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摊计算:即纳税人应对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按照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所属时期的费用扣除标准,将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分摊后,与原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小姐2005年7、8、9三个月取得的工资都是600元,2006年1月取得补发这三个月的工资共3600元。3600/3=1200;那么李小姐每个月应交个人所得税(1200+600-800)*10%-25=75元 。
据介绍,选择合并计算或者分摊计算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缴纳个税。
双薪制:
也以“何时取得”为标准
另外,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行“双薪制”,即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对于这种情况,《补充规定》明确,个人因此而取得的“第13个月工资”,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起征点也以“何时取得”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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