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本报记者 蒙志献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要求及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改制或产权转让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经报由国家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进行合理定价。
●经公开征集出现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由企业国有产权批准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资质进行评审,确定条件最优者为受让方。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若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付款限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付款按违反合同处理,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退还首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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