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罗华勇 通讯员 谢霞 潘毅坚
本报讯 购买货物先付商家定金,但因对所订的货物不满意后,想索回定金时,商家往往就不同意了,这可怎么办?
近两日,南宁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连接到几位市民因预付定金后,对货物不满意,想要回定金被拒的投诉。
1月21日,居住在南宁市白沙大道的黄先生,在白沙大道一家汽车城订购一辆小车,当时交了2000元定金,商家还写一张字条给黄先生,字条上面写着“定金”两字。第二天,黄先生认真看车后,觉得不满意,想要求对方退回定金,但是商家不给退。黄先生气愤地向南宁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投诉。
工商局人员答复:商家可以不退定金。
1月22日,易先生称,在1月20日,他在南宁市中华路一家商场看中一辆电动自行车,就预付了100元的订金,商场老板收到钱后,写了一张收据,上面写收到易先生交纳100元整购买电动车的“订金”。后来,他不想购买了,去找商场老板索回100元订金时,那位老板不肯退。
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答复:可以要求商家退。
12315这样解释:
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定金”具备担保的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货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辨识,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责编: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