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 蕾 通讯员 亚 平
本报讯 苍梧县某镇粮食管理所原副所长周某,在职期间不但私设“小金库”,还将“小金库”的钱用于购买个人保险。日前,苍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今年44岁的周某,升到苍梧县某镇粮食管理所副所长的职位后,开始“自谋出路”,在单位设立了自己的“小金库”,并与手下梁某合谋,于1996年至1997年间,挪用“小金库”中的公款6600元购买了厂长、经理保险。1997年7月,周某利用提前退保的方法,共得返还款6400元,然后两人均分。
1997年9月27日,周某又伙同梁某、程某等5人,从其保管的“小金库”中取出公款50000元为5人购买了家庭财产还本分红保险。一年之后,5人领取了家庭财产还本分红款53600元,周某分得10000元。2005年10月12日,接到检举之后,苍梧县检察院对周某贪污一案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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