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称该消费卡仍有效
□本报记者 罗华勇 通讯员 谢 霞
杨女士在南宁市古城路一家美容院办理了一张消费卡,仅消费三次,该美容院老板便把门面转让出去了。而新接手这个门面的老板却不认她的消费卡,不再给予消费。南宁市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称,新店主应当继续履行原店主的服务承诺,或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回放
2005年9月,杨女士来到南宁市古城路一家美容院办理一张卡,共计1000元;到今年1月,她一共去消费三次,花掉300元,卡上还剩下700元。2月3日,她从外地出差回来,再次去那家美容院想做美容时,看见店门口旁边贴的告示写着:美容院正在装修,3月初可装修完毕。3月19日,她去那家美容院时,已重新开张,但该店老板另换他人了。她出示美容卡想做美容时,这名店老板称,原来那名店老板已把这家美容院转让,她现在才是这家美容院的老板,她不承认原来那名店老板给顾客的消费卡。无奈之下,杨女士向工商局12315投诉。
●12315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如果该店未依法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且根据双方的转让协议或约定,与原经营者有债权债务继承关系的,新店主应当继续履行原店主的服务承诺或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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