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人员称商家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本报记者 罗华勇 通讯员 谢 霞
余女士在超市购买物品后,获得参加该超市举行的抽奖活动,结果抽中一条项链。她想领奖品时,却被告知要获得付120元,才能“领”走奖品。工商人员称,商家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案例回放
4月1日,余女士来到南宁市大沙田一家超市购买一支牙膏。付钱后,收银员告诉她可以参加超市举行的抽奖活动。购买一支牙膏,还能参加抽奖活动,余女士感到很高兴。抽奖时她从抽奖箱内抽出一张纸条,打开一看,发现自己中了一等奖,奖品为18K的金项链。“我中一条金项链!”余女士高兴地说。负责举行抽奖活动的服务员接过余女士的纸条查看后,确认余女士抽中了一条金项链。同时告诉余女士,要领取这条金项链,还要支付120元。余女士纳闷地问:“我中奖了,为什么还要掏钱购买奖品?”那位服务员解释,因为中奖了,只要付120元就可以购买一条18K的金项链,如果按原价购买,就要支付600多元了。
余女士说,抽中奖品,还要付钱购买奖品,超市应该作说明,现在没有作说明,就是免费给奖品。可是,服务员说这是超市的规定,坚决不给余女士奖品。余女士觉得这是超市一种带有欺骗性质的抽奖活动。于是,2日上午,她拨打南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
12315点评
商家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首先,中奖后,奖品须付费购买,这属于隐蔽附加条件的行为;其次,商家须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奖品”价格的真实情况。因此,消费者可以持相关证据材料向物价部门12358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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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责编: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