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罗华勇 通讯员 熊至娟
周先生购买一辆小汽车后,每天交纳5元管理费给物业管理处。有一晚,因发现停车场车位已满,他便把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距离保安亭不远的地方。第二天,他发现小汽车被人用刀刮伤,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但物业管理处拒绝了。12315称,双方均有过错,但是,但物业公司应承担该车辆赔偿维修费大部分责任。
●案例回放
周先生是南宁市某小区业主,每天都给物业管理公司交纳5元的车辆管理费。3月16日晚上,周先生开车回到小区停车场时,停车场的车位已满,于是便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距离保安亭不远的地方。第二天, 他取车时发现汽车车身被人用刀刮伤,留下三条长长的痕迹。周先生认为,他交纳了5元汽车保管费,物业公司就有义务看管汽车的安全,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维修费。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没有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已经超出了约定的保管范围,公司不承担小车被刮坏的责任。
●12315点评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汽车有偿停放或保管服务,是属于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项目,由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并符合保管合同的相关要件。
当晚,周先生欲将汽车停放到指定的停车场。但停车场已满,而周先生未向物业公司交涉,只是私下停放到小区内的其他地方,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按约定提供服务,属违约行为,也存在着过错。依照双方过错的原理,物业公司和周先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过失相抵”原则,物业公司应承担该车辆维修赔偿的大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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