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罗华勇 通讯员 熊至娟
杨先生到车站购买车票去广东省廉江市,本想购买4月6日的车票,车站却给4月5日的车票。车站了解情况后,仅同意退50%票款,结果又没有开具收费依据和收费凭据。
案例回顾
4月5日,杨先生来到南宁市一家汽车客运站,订购4月6日前往广东省廉江市的车票,时间为6日下午2时10分直达快班,共花车费142元。购买好车票后,他将车票塞进口袋就回家了。当天下午4时许,他拿出车票来看时,发现车票上面写着“4月5日,2时10分”的班次。自己订购4月6日的班车票,售票员怎么给4月5日的?而且,当时已是下午4时了,当天的这趟班车已开走了。于是,杨先生来到客运站,要求售票员换票。该客运站称,没有谁能证明杨先生想订的是4月6日的班车票,这张车票是4月5日下午2时10分的,这趟班车开走了,只允许退50%的票款。杨先生在退票时,售票员没有开出任何票据作为证明。于是,他向南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申诉。
12315点评
本案中,杨先生无法证实自己的表意购票时间和购票情况,因而也无法证明客运站的过错。
对于收取的退票费,车站方应当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以物价部门核准的为准)和收费凭据。在此也提醒购车票的消费者:在取票时要仔细检查票面的记载事项,以避免类似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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