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称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
□本报记者 罗华勇 通讯员 熊至娟
杨女士在朝阳钻石广场一家美容院办理一张美容卡,仅消费十多次后,发现该美容院已搬迁到埌东。当她要求美容院老板退还美容卡余额时,却被拒绝。12315人员称,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其服务,商家应该退余额。
●案例回放
2005年12月21日,杨女士在南宁市朝阳钻石广场一家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共1280元,根据协定可以做美容200次。在今年4月5日,相隔一个星期后,杨女士再次去那家美容院想做美容时,却发现该美容院已搬迁。墙壁上贴出一张告示:“美容院已搬迁到祥宾路(埌东)附近,请顾客到那里消费。”杨女士称,她住在朝阳广场附近,以前是看中该美容院靠近居住的地方,而现在路程比较远。于是,杨女士把自己的想法向该美容院老板述说,并要求该老板退还美容卡内剩余的钱。然而,该美容院老板说,根据店规办卡后是不退钱的。只是搬迁店面,各项服务项目并没有改变,因此,不同意退钱。昨天,杨女士向南宁市工商局12315申诉。
●12315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本案例中,商家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其服务,商家应该退余额,建议消费者携带相关单据到辖区工商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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