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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事故预付金付给受害者?
 

【www.nnwb.com】 (04/14 08:47) 【字体:


 
 

肇事司机上告交警大队

□本报记者 蒋 云     通讯员 潘小青 谢 敏

    本报讯 因认为交警未经同意,就擅自将20000元交通事故预付金中的14000元让受害人取走,广东佛山市的梁先生将南宁市交警某大队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此案成为该院受理的首例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事故回放

    梁先生诉称,他于2004年1月17日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秀厢大道主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北湖立交桥往东200米处时,适遇受害人黄某步行由梁先生车前往右前侧横过主干道,由于受害人借道通行时未让在本道内行驶的梁先生车优先通行,导致梁先生的车与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及梁先生车损坏的轻微交通事故。2004年1月22日交警大队认定受害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先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已于2004年5月28日调解终结。

    肇事司机

    领走14000元无凭据

    事故发生当日,梁先生向受害人所在医院预交住院费1000元和支付门诊费1400多元。2004年1月20日交警大队又责令梁先生向其交纳交通事故预付金20000元,并写有收据。之后,交警大队于2004年5月28日只退回梁先生预付金6000元,余下的14000元交警大队口头告知已被受害人领走。梁先生要求交警大队出示受害人亲属领取14000元的收据,交警大队声称无收据。因此,梁先生认为,交警大队在未取得他本人同意,并且受害人无出示有效医院票据的情况下,擅自让受害人家属取走14000元人民币是不应该的,此后梁先生多次向交警大队要求返还14000元,均被交警大队拒绝。为此,梁先生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交警大队返还14000元。

    交警大队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交警大队辩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此交警大队于1月20日指定梁先生预付20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且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交警大队不存在未取得梁先生的同意,擅自让受害人亲属领取14000元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编: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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