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梁 静 通讯员 叶大禧
本报讯 舟舟(化名)和丝丝(化名)同为江南某小学的四年级学生。一日,在课间玩耍时,丝丝用乒乓球拍砸伤了舟舟,后舟舟起诉至法院,要求丝丝和江南路某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4月11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丝丝和江南路某小学共同赔偿舟舟的医药费,交通费及口头赔礼道歉。驳回舟舟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认为,舟舟请求的营养费,因无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舟舟受伤是玩耍所致,而且伤情并不严重,故也不予支持。江南路某小学作为该案两儿童就读的学校,即使在课间,学校也应当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义务,避免发生伤人的后果。结合被告侵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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