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本报记者 吴福大
本报讯 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上调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这部分人员每人每年增加290元至3360元不等。二是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此外,自治区还要求各市、县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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