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要讨说法,建设方称将责令责任人尽快还款
□本报记者 麦佩纳
本报讯 30万元保证金说好了两个月退还,半年过去了还是不见踪影。昨天,由于30万元涉及工人工钱的发放,汤先生和他的工人们上门向建筑公司讨钱。30万元保证金能否退回?双方争执不休。
施工方:
30万保证金半年没退回
昨天一大早,明秀路崇左市驻南宁市管理处职工集资楼工地外,100多名农民工停下手中的活,都说要和老板一起向建筑单位讨钱回家过年。
原来,去年4月底,汤先生承建了崇左市驻南宁市管理处职工集资楼的初装修工程。进工地施工后,为保证工程如期完成,确保工程质量,集资建筑方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大地公司)要求,施工方负责人汤先生交纳30万元作工程质量保证金。2006年4月26日,汤先生与大地公司当时的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成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其中有一条:“2006年4月22日乙方(汤先生)需向甲方(李成)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该款从交纳之日起计算,两个月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合同签订后,汤先生通过银行支付给李成30万元钱,但并没能如期拿回,汤先生多次向大地公司反映,却被告知那是李成的个人行为,公司不负责。汤先生说,截至目前,他已垫付100多万,若大地公司不退保证金,工人的工钱就成问题了。
建设方:
将追究个人责任
当天上午,记者与汤先生一同来到大地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叶成德说,他是昨天才知道这份劳务合同,而公司并没有授权给李成。30万元收条上所盖的章是工程项目来往信函、工程进度、资料等使用章,而非合同章,李成的做法已违规,公司在查明情况后,将责令其尽快还款。
律师:
盖了章就承认了事实
对于此事,记者采访了金北斗律师事务所莫远锋律师。莫律师说,收条本身也具有合同功能,收条上盖的是大地公司工程项目部的章,其已承认收到30万元的事实,不管钱打进李成的账户还是公司的财务账户,不管李成与汤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公司项目部都得对还款负责任。由于此案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莫律师建议双方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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