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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诽谤案”一审的标本意义
 

  05月23日 【字体: 【颜色: 绿


 
 

    “稷山县诽谤案”在沸沸扬扬的舆论声中判决了最后一名被告。尽管该案被称为“彭水诗案”的再版,但结局却是迥然不同。

    稷山县诽谤案涉及的焦点主要表现在如何看待群众监督和领导名誉权等问题上,而“举报人”或说“诽谤者”是否有罪,将会带来不同的标本意义。

    如果举报人无罪,被监督者将会人人如履薄冰;如果举报人有罪,更多群众将会视举报官员为畏途而噤若寒蝉。二者选其一,我们的和谐社会、反腐倡廉工程需要谁更小心些、有所顾忌些为好呢?稷山县诽谤案判决结果,明白无误地告诉群众:举报领导要小心了!特别是像县委书记这样的人物,掌握着司法资源优势,找出点差错判你个诽谤罪,不说是易如反掌也是“小菜一碟”。当群众监督被法律的力量打造成弱势的时候,无论从社会民主还是法制建设上,都是一种倒退。类似郑筱萸、曾锦春案的举报者的痛苦遭遇不应再继续上演了。

    由于当事人的上诉,稷山县诽谤案还没有走完全部司法程序,此案最后的标本意义能够警示的是谁,现在说来或许太早。但是我们要相信两点:法律最终是公正的;社会总是在进步的。(马涤明)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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