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叫张志祥的山西农民,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6万元执行款而年复一年地请法官吃饭,14年的时间过去了,他不但没有要回一分钱,反而倒贴了7万多元。(昨日本报33版)
这条新闻不禁让我产生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感慨。在这一事件中,主办法官的无耻、贪婪,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疏失,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毋庸赘言。但同样明显的是,当事人张志祥从一开始就不敢坚定地、毫不妥协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这些法官敢于把他玩弄于股掌之间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他,以及那些类似他一样(也许还有取巧心态)的当事人,构成了足以让这些无耻、贪婪的法官能够如鱼得水的土壤。
如何才能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这是已迈入新世纪的中国面临的一个严肃问题。许多人往往习惯于从完善制度、权力制衡的角度去立论,这些当然都是很重要的,但人们经常忽略的一点就是:公众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后的和最根本的保障。(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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