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种情形可问责行政首长
□本报记者 李金健
本报讯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今后行政过错将要受到追究。昨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今年6月1日起施。《办法》明确了12类83项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其中,《办法》首设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度、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谁来承担、公民发现公务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时如何追究其责任等内容引起多方关注。
创设问责制
13种情形问责“首长”
据介绍,《办法》对行政过错追究范围设专章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八条具体规定了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2类83项情形,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进行行政复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处理信访、处理内部事务等行政行为中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可以说,《办法》不同于以往的政府规章,最大的特点是它规范了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是一部“管官”的法,一部“治权”的法。
《办法》创设了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办法》第七条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首长承担过错责任的13种情形,其中包括对上级决定、决议拒不执行,机关效能低下,影响全局工作等情形。
而一旦遇到整个集体决策失误的时候,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
对此《办法》对集体决策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政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擅自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承担直接责任;经集体讨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决策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赞同该错误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其他决策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领导按决策程序办事,促进机关领导积极、正确地行使领导职责。
追究不作为者
投诉60天内可审结
市民前往办事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如何追究其过错责任呢?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检举和投诉,要求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受理机关在收到控告、检举和投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证据,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控告、检举、投诉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控告、检举、投诉,监察机关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处理或者由监察机关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查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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