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前司长郝和平被北京市高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同时,高院采纳郝和平本人意见,在追缴其百万元受贿款物、没收20万元个人财产后,发还了郝夫妇案发后被扣的其余100余万元个人财产,其中包括银行存款60余万、股票若干、名贵手表6块、各种加油卡若干、黄金工艺品一根、刀具一把。(昨日本报17版)
对于这样一个“退还财产”判决,有法律专家表示:“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然而,社会舆论对此更多流露出的却是疑惑乃至不满:“他们一家不可能有100万元的正当收入。”“100万元哪儿来的?都是领的工资?”
从法理上看,退还贪官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确属“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对此,《刑法》第59条已有明确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既然如此,为什么公众还是对郝和平案的判决普遍地不予认可呢?在笔者看来,问题或许就出在:“退回与犯罪无关的个人财产”中“无关”这样一个关键词上。很明显,如果被退还的财产确系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那么理当依法退还;如果这些财产是否确与犯罪无关,无法得到有效或者具有说服力的证明,那么,此一退还的正当性就很难不遭人怀疑乃至诟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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