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改判:承担50%经济赔偿
□本报记者 陈 蕾 通讯员 黄德辉 黎东玫
本报讯 5年前,一个男孩在玩耍中不慎掉入一工地石灰池中溺水身亡,当地法院判处工地负责人黄老板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判决结果让黄老板觉得很冤枉,因为水池是在施工前就有的。经过邕宁区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在近日对该案进行了相应的改判,判决黄老板只应承担50%的经济赔偿。
男孩掉入石灰池溺水身亡
2002年4月,黄老板承建了原邕宁县那楼镇那文村委会的办公楼。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队把工地路边的一个废弃池进行清理后用作石灰池进行施工建设。3个月后,办公楼主体工程竣工,而这个石灰池也被重新利用,注入池水用来放养鸭子。
时间一晃就是一年,2003年4月18日,那文村农民黄某3岁的儿子在玩耍中不慎掉进池中溺水身亡。悲痛之余,黄某把黄老板告上了法院,他认为石灰池没有设置标示,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孩子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
2003年8月10日,当地法院判决黄老板应负该案的主要赔偿责任,承担赔偿黄某经济损失的70%,即20601元。黄老板心有不服,认为自己规规矩矩地施工,水池是原来就有,又不是施工时才挖的,凭什么要承担大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他向邕宁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请求。
疏于管理村委会也有过错
收到该案的申诉材料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地审阅案件,搜集证据材料。经仔细分析,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负责承建办公楼的黄老板只是对原来就有的水池清基使用,并非挖水池者。
同时,检察官对那文村委会的证词提出了异议。当年那文村委会曾极力证明该池是黄老板所挖,有推卸责任之嫌,其证词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加上办公楼主体工程竣工后,那文村委会对石灰池负有管理责任,应当预见到该石灰池存在的安全隐患,妥善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但那文村委会却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经过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重新认定了赔偿责任,将那文村委会追加为被告。最终判决黄老板只应承担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的50%,即14005元;由那文村委会承担赔偿黄某的经济损失的20%,即5602元;二被告之间相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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