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李星林
本报讯 昨日,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出售假美元案件,被告人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家住浙江省的徐某夫妇听朋友介绍南宁有便宜的美元兑换,于是千里迢迢来到南宁。2006年11月14日中午,经过朋友的联系,唐某在明秀路一酒店内与徐某夫妇商量兑换美元,徐某夫妇支付给唐某定金3300元人民币。两天后,唐某将7版每版32张的美元交给徐某夫妇,总面额6016美元,折合人民币47365.77元。徐某夫妇看见这些美元是未经剪裁的一整版,感到十分诧异,于是就到了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警后,民警来到双方交易的酒店房间等候。当天傍晚,来找徐某夫妇支付余款的唐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美元均为假美元。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而有偿地转让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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