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蒙志献
本报讯 房东将一间房屋出租给房客,可房客3个月来不仅没交租金,也不见回来居住,玩起了“失踪”。房东最近为此事烦心不已,她想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是对于房客的物品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昨日,住在亭洪路南二里亭子村二组的村民麻志坚向记者反映,去年12月20日,她将自家的一间房子出租给一个约20岁的小伙子,名叫“刘沃拿”,房屋月租金是150元。当时,双方也没有签订房屋出赁合同。刘沃拿在交了两个月的租金后,至今再也没有交租金。
今年3月20日,麻志坚去找刘沃拿要房租时,发现刘没在家。5月20日左右,麻志坚打通刘沃拿的手机时,对方自称“在外地搞装修,月底回来交房租”,但至今也不见人影。于是,麻志坚只好从门缝塞进一张字条,希望刘沃拿回来后主动与她联系,并上交租金。
前两天,麻志坚曾试图拨打该房客的手机,但对方已停机。“我于是用钥匙打开了对方的房门,看到房间内只有一台彩电和一张木床。”麻志坚说,刘沃拿至今拖欠房屋租金和水电费500元,虽然钱不算很多,但出租房子是她的主要经济来源,为了避免损失,她希望能将房子收回,将房客的东西暂时搬走。但她又有点顾虑:如她将该房客的物品搬出后再转租给他人,若房客回来说遗失相关物品,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有话说——— 房东可以搬出房客的东西
当天,南宁锦康律师事务所的戴红斌律师认为,麻女士出租房屋时没有和对方签订租房合同,由于房客长时间拖欠房租且无法联系,房东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力将房客的物品搬出房屋的,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但必须要帮对方保管一段时间。
戴红斌说,麻女士在清点和搬走房客的东西时最好要请第三方来作证,如派出所或居委会进行监督证明,以避免日后与房客发生财物纠纷。她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手续,当着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的面,对房屋内的财物进行清点,然后择地封存,待房客回来后再将财物交给对方,提存费及物品保管费由房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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