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站首页 | 本站专题 | 图片新闻 | 广西气象 | 留言建议 | 怀旧版 |
当前位置:->> 首 页 ->> 南宁关注 ->> 正 文
 

国家新《规定》:因故停水需提前一天通知
 

  06月28日 【字体: 【颜色: 绿


 
 

    南宁晚报讯(记者 张丽颜)停水须提前一天通知,如发生供水隐患或事故,应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保障用水。国家新近出台实施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中明确提出,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而对市民最关心的一些问题,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站长翁维满昨日也一一进行了解读。

    新装供水管道应注意什么?

    《规定》中的第七条到第十条,供水单位所用的原水、净水和消毒原材料、新安装的水接触与输水设备等涉水产品,必须经过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解读:新装供水管道时,必须冲管并经过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供水,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提供各种制水和输配水管道的卫生许可单位的资料或检测报告的保存工作。不能使用来历不明和没有卫生合格证明的各种涉水原料和输水管道。

    如如何知道饮用水是否达标?

    《规定》明确,第十一条,规定了城市供水单位有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查询的义务。

    解读:说,新《规定》中保障市民对饮用水水质的知情权。今后,城市供水单位将定期向公众公布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有义务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满足居民对水质等信息知晓的需求。

    因为新的《规定》保障市民对饮用水水质的知情权。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水不达标相关部门怎担责?

    《规定》规中明确规定定: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对因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新《规定》的规定体现了对市民身体健康的高度负责的体现,不仅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需要的重视,不仅需要相关专业的水质管理人员需要,努力学习,提高供水业务管理水平,还需要供水企业贯彻执行。

    责编:赵翠玲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 联系我们 | 网上投稿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报社诚聘 | 帮助中心 | [后台管理]
 
Copyright © 2005 NNWB NEWS [桂龙天工信息系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