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河南省接受慈善助学基金资助的学生将签订道德协议,工作之后自愿捐赠不少于受资助额的善款。据介绍,成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是为了帮助部分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学有所成、回报社会。(8月20《北京青年报》)
如果受助人不知荣辱,没有一颗感恩的心,这样的救助就失去了意义,也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基于此点的考虑,爱心救助才会“绑架”道德协议。
我们都知道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依据社会舆论、文化传统、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觉观念来维持。到底爱心救助要不要“道德合同”的救助呢?笔者认为,不可高估其作用。对受助人来说,这份道德合同显然有歧视之嫌。受助人在心理上、情感上附带上道德的负担,救助也俨然成了条件式的“施舍”,无法让受助人受助后滋生感恩情怀,使爱心基金“推己及人,薪火相传”的社会美德难以张扬。
作为助学基金,救助人与受助人应是平等的关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道德的平等,才能有道德的契约。(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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