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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打针“帮”死人 “村医”要赔两万多
 

  08月31日 【字体: 【颜色: 绿


 
 

    本报讯 (通讯员 蓝海鹰 李伟 记者 史小辉)病人自带药品要求医生帮打针,医生为其提供输液时,没想到病人突然病发身亡。在法庭上,乡村医生因证照不全被认定为非法行医,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月29日,马山县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了一审判决。

    证照不全

    乡村医生照样行医

    杜冬玲家住在马山县乔利乡某村,为了方便村民看病,1998年,她凭着一张乡村医生职业许可证,在自家开设了一家私人诊所,主要治疗咳嗽、感冒及发烧等常见的小病,并兼顾帮人注射。据村民们说,杜冬玲经营这家诊所近十年来,从未发生过任何医疗事故,生意十分红火。2007年4月24日,杜冬玲因没有办理年检,被马山县卫生局没收了乡村医生职业许可证。

    退休医生

    给患者写治疗建议

    2007年2月22日,杜冬玲的同村退休教师胡江林带着自己的老婆胡玲玲到县城找退休医生胡文山,向他咨询胡玲玲的病情。胡医生初步断定胡玲玲患有扩张型心肌炎和虚血型肝硬化,即在一张便笺上给胡江林夫妇写了治疗建议方案。便笺上主要写有用药名称、用法、用量和疗程等。

    胡江林从胡医生家回来后,即按胡医生的建议到药店买药,并让胡玲玲拿药到胡永清诊所进行注射治疗,治疗5天后,胡玲玲的病情果然不出所料有了好转,因而停止用药。

    旧病复发

    患者在输液中休克

    2007年3月13日,旧病复发的胡玲玲在没有咨询医生的情况下,带着家人按胡医生原来列单买来的药品到杜冬玲诊所,要求杜冬玲帮助注射。当天在注射中,胡玲玲并没有什么异常反应。次日上午约9时,胡玲玲又自带两支“头孢噻肟钠”到杜冬玲诊所要求帮助注射。杜冬玲按头一次操作,除了胡玲玲给两支药外,杜冬玲外加了250毫升葡萄糖进行调配,然后给胡玲玲进行输液。刚输液得约两分钟,胡玲玲突然垂头,不省人事。杜冬玲见状,即与周围人合力将胡玲玲抬上凉椅,并火速拨打“120”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抢救,胡玲玲在抢救中不幸身亡。

    对簿公堂

    医患双方各有说法

    胡玲玲死后,胡江林及四个子女与杜冬玲就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因协商不成,遂于4月27日将杜冬玲告上马山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杜冬玲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57628元。

    杜冬玲却认为,胡玲玲在打针过程中死亡是事实,但不是她的责任,理由是:首先,药方不是自己开,而是死者自带药品前来要求帮打针,她只是为死者提供服务;其次,据了解死者生前有心脏病,这种病随时有可能导致病人死亡;三是自己没有违规用药,药是死者自带,她提供葡萄糖符合药典规定;四是死者死亡后,没有进行鉴定,原因不明。因此,死者家属要求她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胡医生作为法院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他在庭审中陈述说自己不负赔偿责任理由,首先是他作为退休医生,既不开业行医,又不经销药品;其次是自己没有给胡玲玲开具处方,仅在便笺上列出药名、用量、用法和疗程的医治建议,不具有处方的效力;三是胡玲玲按建议医治5天后,病情大有好转,说明该医治建议不存在问题;四是胡玲玲超出疗程、擅自用药而发生死亡事故。

    释法明理

    死者、“医生”均有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胡医生对胡玲玲的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通知他退出诉讼。

    法院认为,杜冬玲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为胡玲玲实施注射,杜冬玲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所以杜冬玲对胡玲玲的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胡玲玲患病应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其自带药品到杜冬玲家要求杜冬玲实施注射,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胡玲玲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杜冬玲与死者胡玲玲应各承担50%的责任。

    因此,马山县法院判决被告杜冬玲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3864元、死亡赔偿金 24950元,共计28814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编: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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