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杜儒增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另两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8年
(记者 张艳华)11月5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贿窝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判决: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杜儒增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罚金10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贪污300多万领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由被告人谭兴文牵线,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经与时任中心会计科长的陈筱苹商量后,决定由中心和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国信”)签订国债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北海国信进行国债投资和用该中心的国债作进一步理财投资,北海国信则根据资金存量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借券费”给该中心。
协议签订后,从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北海国信共投入资金2760万元。至1998年12月,北海国信按照协议,将361.8万元存入其控制的陶某某证券账户,将陶某某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取款等交给谭兴文。杜儒增、陈筱苹和谭兴文商量后,杜儒增决定361.8万元“借券费”不入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账,而是以他人名义开办北海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谭兴文注册公司后陆续从陶某某证券账户取出362.5万元(含利息7000元)转存入装饰公司账户。此后,从1998年11月起,3人先后从装饰公司账户中支取款项,用于支付有关管理费用、以他人名义购买轿车供自己使用、个人炒股和私分等等。其中,杜儒增分得款项100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投资和挥霍;陈筱苹分得100万余元,全部转存到其他个人银行账户隐匿;谭兴文分得70万余元用于股票买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儒增、陈筱苹、谭兴文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345.732583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构成贪污罪。因此,判处杜儒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筱苹、谭兴文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单位受贿罪成立被罚10万
另查明,2004年8月,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下称“评估公司”)经理到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找时任中心主任劳振强,要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产价格评估业务。劳振强经召集中心人员开会研究,决定将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产价格评估业务指定交由评估公司办理,该公司所收的评估费返还50%给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后,劳振强指定信贷科和办公室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并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书》。同年9月,该公司开始办理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产价格评估业务,并于2004年12月至2006年4月按照协议约定,以存入存折、给付现金等方式分10次共付给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7.1458万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劳振强的指示,未将所收款项入账,而是以所谓奖金、接待等名义支出。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法收取评估公司给予的17.1458万元,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劳振强时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了单位受贿罪。不过,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评估公司收取费用一事是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收取费用数额较小,且没有中饱私囊。所以,法院判处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劳振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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