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南宁晚报讯(记者赵金玲 蒋云 通讯员黄乒菊 实习生 刘菊妍)自治区地税局日前传来消息,根据国务院于今年3月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结束了我国沿用1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时代。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里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新法则取消了地域限制,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一高新技术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那么,其企业所得税减少量达1000万元×18%=180万元。
此外,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将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对原享受的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大中型内资企业
税收负担减轻8个百分点
根据新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而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统一并适当降低了税率,把原基准税率从33%降到25%,大幅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另外,新法还统一规范了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管理方法,将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从现行年所得额10万元的企业扩大到30万元的企业。
据广西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年利润(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内资企业来说,新法实施后,税率将由原来的33%减为25%,降低了8%。如果一个企业一年的利润为1000万元,那么就可减少税负8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
应纳税标准提至30万元
新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设置了20%和15%的二档优惠税率,对税前扣除的范围、方法和标准作了统一规范,特别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可据实扣除。
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分为两种: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被纳入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新法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资企业
所得税率由12%增至25%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外资服务业、餐饮业,和内资企业一样按33%税率执行。实行新法后,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为25%,外资企业税率减少了8%,即每1万元利润可少交税800元。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一直在扶植,在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法将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为25%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就增加了13%的税率,即每1万元利润就要增加税收1500元,影响巨大。
■名词解释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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