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起施行,广西采取七项措施确保新的规定顺利实施
(记者 梁静)申诉难、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两大顽疾。今年4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将施行,该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而与此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法院立案、审监、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昨日,记者从全区法院院长会议获悉,为确保新《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我区法院将开展七大方面的改革。
————立案工作改革————
新法变化:再审申请审查不超三个月
立案是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求的窗口,立案窗口是否畅通,法院管辖是否有序,关系到每一位涉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细化和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申诉。
应对措施:规范申诉复查和再审立案的工作程序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明确、规范申诉复查和再审立案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立案的过滤功能,及时准确立案,防止诉权滥用。通过对申诉、申请再审“宽进严出”的政策进行总结,保障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审判监督改革————
新法变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再审案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同时改革了再审审级制度,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庭提出。这意味着,从今年4月1日起,我区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原有的审判监督部门将面临着机构职能的转换和人员的调整问题。
应对措施: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
如何处理好再审质量与效率的关系,会议强调,要加快各基层法院审监庭工作职能转变,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重点是将审判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转变。
————执行工作改革————
新法变化: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在新法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另外,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应对措施: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以及执行期限、执行机构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法院要通过深化执行运行机制改革,实现执行权内部的分权与制衡;通过解决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切实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使二者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实现执行公证。
————级别管辖改革————
新法变化:再审案件进入中院、高院
我区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上,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做法一直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再审案件将上调一级受理和审理,大量的再审案件将涌入上一级法院,各中院、高院人少案多的状况将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分流到下级法院。
应对措施:改革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高级法院原则上将不再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高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仅局限于少数政策性、公益性较强,社会敏感度高,在受理、审判和执行时不好把握或者有难度的案件。因此,必须对我区法院现行的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进行改革。目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进行调研,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级别管辖划分标准。
除此之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还将推行审判委员会改革,案件管理和质量评估体系改革,法官制度改革,通过一系列改革,为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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