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为:泊车公司收取的费用仅为占道费,不含保管费
(记者 梁静 通讯员 陈红恩)南宁街头,随处可以看到电子泊车咪表自动收费系统。黄强(化名)交纳了10元的停车费后,将单位用车停在新华街上,之后车子在停车区域失踪。在打官司过程中,昭平县民政局了解到,这10元仅仅是占道费,并不包含保管费用。昨日,兴宁区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原由:泊车区内车辆丢失
2006年11月2日,星期四。尽管不是周末,但位于闹市区的新华街仍不时有车辆来往。由南宁市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泊车公司)经营的新华街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前的泊车位,在下午5时停进了一辆猎豹牌汽车,这是昭平县民政局的一辆车,该单位的黄强在交纳了10元的停车费后离开。但3个小时后,黄强返回前往该处取车时,却找不到车子的踪影。黄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在这之后,昭平县民政局曾多次找泊车公司进行协商。在昭平县民政局看来,车子既然交纳了10元的停车费,他们之间就形成了车辆场地使用合同,泊车公司应该对停在其泊车区的车辆的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昭平县民政局与泊车公司的协商没有任何结果。万般无奈之下,昭平县民政局将泊车公司告上了兴宁区法院,要求赔偿113001元。
意外:10元钱只是占道费
对于车辆在停泊区域内失踪,泊车公司感到很吃惊。对于起诉,泊车公司提出了他们的抗辩理由。他们认为,光凭着10元的停车发票,无法证明车辆是在该车位丢失的。另外,10元钱只是占道费用,并非保管费用。泊车公司以此拒绝赔偿。
在泊车公司看来,该公司的车位在新华街工商银行的营业网点前,过往行人车辆比较多,而且有管理人员,如果车辆被盗,肯定会有人报警,所以其车辆不可能在该车位被盗。对于停车发票,该公司认为,停车发票的停车时间为停车人自己填写,发票上没有关于车辆号码的记载,也就无法证明是何人何时将车停放在何处。
与此同时,泊车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明:2000年12月4日《南宁市机动停车自动收费设备道路交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2004年6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规范管理的通告》。该公司认为,这可以证明道路停车收费属于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停车占道费,并非保管费用,故与昭平县民政局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宣判:车主索赔诉讼被驳回
该纠纷最初以保管合同起诉,但由于收取的费用不包含保管费,仅为占道费。昭平县民政局继而以场地使用合同纠纷起诉。法院在200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9月27日、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确认了该车曾停放在该泊车区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黄强将车辆停放在该车位线内,车主人昭平县民政局与泊车公司形成了场地使用合同关系。但由于昭平县民政局没有证据证实泊车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车辆的损失,不应由泊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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