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云 实习生 黄晶妹 黄明)南宁某县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被三名匪徒绑架后,绑匪向小学生的家人电话索要40万元赎金,一场绑匪、人质、受害者家属、警方的较量就此展开。不料,经过惊心动魄的一天后,被绑小学生的活泼可爱竟然打动了绑匪的心,起了“善心”的绑匪在没有得到赎金的情况下放走了人质。事后,小学生的父亲汇了8万元现金给绑匪。虽然最后绑匪全部落网,但人质父亲该不该为绑匪的“善举”买单却引起了争议。
■事件回放————
绑匪先放人质再索赎金
2007年12月29日7时25分,南宁某县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宝(化名)在去学校的路上,被从一辆蒙住车牌号码的面包车上跳下的几个人用黑色袋子套住头强行拉上了车。7时43分,小宝的父亲陈先生(化名)接到了绑匪索要40万元赎金的电话,并被威胁不许报警,否则“撕票”。与此同时,获悉此起绑架案件的当地警方的调查工作随之展开。
当天,绑匪几次打来电话催要赎金,并将赎金降到18万元,但陈先生将钱送到指定地点后,绑匪却一直没有现身。不料,随后事态的发展急转直下,绑匪晚上再次打来电话,表示陈先生的孩子太可爱了,实在下不了狠心伤害小宝,因此打算放他回家,但还是希望陈先生给8万元。通话结束半个小时后,小宝平安无恙地回到家中。事后,陈先生将8万元存进了绑匪指定的银行账户。
钱财到手后的绑匪立即取出两万元邀上朋友庆贺狂欢。2008年1月1日凌晨,在南宁某大酒店一包厢中,警方将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各方观点————
破财挡灾还是纵容犯罪?
自己被绑架的孩子已经平安回家了,还要不要继续给绑匪汇去8万元现金为其“善举”买单?这样是不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就此,记者分别对部分市民、学者、法律人士进行了采访。
市民: 有人赞许有人反对
家住北湖安居小区的汤大妈认为,确保孩子的生命安全是首要,一家人平平安安才是最重要的。如果8万块钱能换来儿子的平安,那也值得了。虽说人安全回来了,但是,如果不把钱汇过去,说不定绑匪又做出什么事来呢!“还是破财消灾保险一点,免得以后的日子过得不安宁。”汤大妈说。
住在同和华彩美地小区的王先生则说,陈先生应该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公安机关来确保自己家人的安全,打击绑架者,而不要息事宁人,破财消灾。因为公安机关在维护市民安全中作用虽然不可忽视,但市民本身也应该积极与犯罪分子勇作斗争,这样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气氛,让犯罪分子不敢犯罪。
公诉官: 汇钱是纵容犯罪
南宁市某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也表示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只要是将人质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就已经构成了绑架罪,而是否得到赎金并不影响绑架罪的定性。此案中的绑匪虽然没有得到赎金就把人质放了,虽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促使绑匪放人,但同样是犯罪。如果是绑匪因为被人发现了,逼迫不已才放得人,那是绑架未遂;而如果是绑匪中途起了恻隐之心,觉得孩子可怜把人质放走,这是中止犯罪,像这样的情况法律会对绑匪在量刑上加以考虑,在法院判刑时会比前者轻得多。
但对家长事后还给8万元给绑匪,她认为这是一种对绑匪的妥协,甚至可以说是对犯罪的纵容,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法学教授: 放回孩子表示有所悔悟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副教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绑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绑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中,绑匪在绑走小孩之后,没有得到赎金之前,主动将小孩放回,停止犯罪行为,使事态没有进一步恶化,说明他们已有所悔悟,主观恶性明显减小。这应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
社会学家: 不要让坏人逍遥法外
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易纬球表示,家长不应该继续汇钱给绑匪。因为绑架是对社会一种危害性很大的犯罪,不但给人们身体、心里造成严重的伤害,还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应该人人都要竖立起坚决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决心,不让坏人有机会逍遥法外。
不过,易纬球对此案中绑匪没有收到赎金就把人质安全放回了家的行为表示赞赏,他认为这是绑匪内心未泯的良知战胜了邪恶,其实这也是绑匪给自己争取了一个宽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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