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将在限制燃放区内设80个零售点 ■燃放时间为:年三十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
(记者 梁静)今年是南宁市实行烟花爆竹“禁改限”后的第二年,在销售、购买、燃放上有什么规定和注意事项呢?昨日上午,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南宁市将继续施行限制燃放政策,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从1月30日起开始营业。同时,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烟花爆竹的“限定燃放”时间也略有变动,燃放时间段由“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变更为“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严格监管————
在昨日召开的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会议上,由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赵波挂帅,南宁市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安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
会议将防火灾、防人身伤害、防治安事件列为今年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的重点,全力遏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发生,确保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将火灾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控制在最小幅度。
会议要求,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条例,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安全监管工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严把货源关,在与烟花爆竹供货商签订《订购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责任状。烟花爆竹零售点则必须与相应城区(开发商)签订安全责任状。各县区、各单位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相关工作。
————销售安排————
预计设置80个零售点
据了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负责编制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总体布局规划,该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辖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安机关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今年,南宁市在限制燃放区内,预计布置80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零售网点的布设将遵循“保障安全、规范经营、遵守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目前,该工作尚在进行中。
今年想经营烟花爆竹的市民,需提前到所在城(县)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的安监局窗口咨询。在依法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
售卖人员须上岗培训
按照相关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货源应从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据悉,目前,南宁共有四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取得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其货源均从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
临时销售点的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30天。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临时销售点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对于烟花爆竹的临售人员,则必须经过为期2天的上岗前培训,对如何堆放、存储烟花爆竹的相关知识进行学习。
烟花爆竹1月30日起售卖
按计划,1月30日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将开始正式营业。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一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为降低成本,除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外,有的还偷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氯酸盐,这使得市民群众的安全得不到保证。
如何识别正规的临时销售摊点?相关部门表示,临时销售摊点都会具备两证一标签:烟花爆竹临售许可证、相关销售人员的上岗资质证,而在其售卖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盒、箱上,都有由安监部门监制、批发企业自行印制的防伪标签。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市民燃放安全。
————燃放时区————
除夕到正月初六可燃放
由于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今年2月6日将成为首个“放假的年三十”。节假日时间提前,意味着休假时间也顺时向前移动一天,初七将由休息日变成工作日。为此,今年南宁市在限制区内的燃放时间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将燃放时间段“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变更为“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变更后,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六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11个区域场所禁燃放
按照《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下列场所和区域,无论如何都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处罚力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制燃放区内,销售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等方面的不作为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遇非法销售 市民可举报 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坚持市民自律、公众监督、部门执法的原则,鼓励市民进行监督、举报。 对于群众举报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部门将按职能分工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0771—2891060 市安监局:0771—5530735
市工商局:0771—12315 市质监局:0771—2846479 市监察局:0771—28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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