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要将调价报告送价格主管部门
南宁晚报讯(记者吴福大 实习生刘菊妍)南宁市物价局2月4日出台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即日起对部分重要商品在市区范围内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及其所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南宁市物价局的文件规定,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有六类,包括面粉、大米;面条、米粉;花生油、调和油;猪肉、牛肉、羊肉、鲜蛋;牛奶;饲料。
市物价局规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有这些调价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调价报告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据了解,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而南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调整则继续按之前物价局《关于稳定液化气价格改进监管方式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价格申报。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有这五种行为之一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物价部门提醒,列入批发、零售企业名单的单位在调整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商品价格时,应按规定填写《调价备案表》,并及时派专人送达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联系电话:322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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