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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兼修”防自由裁量权滥用
 

  02月26日 【字体: 【颜色: 绿


 
 

    “一张200元的罚单,找人说情,最后就变成了50元的罚单。”昨日武汉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市长阮成发狠批个别政法干警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在会上,阮成发建议,今后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一般违规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的,一律不罚;罚款数额可高可低的,一律就低不就高。(2月25日《长江日报》)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界定为: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为了尽可能以正确的合乎目的的方式,灵活地适应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政治决策,立法机关或多或少地放弃对行政机关的约束,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赋权即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实现处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因此,有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比较原则,在某一罚则标准内上下幅度比较宽泛,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 执法中容易出现一些 “人情案”“关系案”“糊涂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在有效监督缺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应该说阮市长对个别政法干警滥用“自由裁量权” 狠批,是对此种现象的一声棒喝,是对“自由裁量权”潜规则的痛批,是给那些游走在违纪违法甚至职务犯罪边缘的个别政法干警的一剂清醒剂。但是,在界定模糊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阮市长建议的实际效果可能并不显著。一方面,何为一般性违规违法是由执法者界定的,既然自由裁量权可以滥用,自然界定也可以随意,反正解释权在处罚者手中,反正被处罚者很难具备博弈的信息与能力。而且,阮市长建议还可能在客观上控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把法律法规中的自由裁量条款变成了确定性条款。

    事实上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重要的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执法活动中不能做到依法办案,不能视公正如生命,就不可能实施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执法人员必须要有公正办案的良好思想,养成不畏权势,不徇私枉法,不为利益所倾的优良品德。如果没有相应的素质作为保证,任何善法在执行中都可能衍生恶行。

    另外,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也是建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重要保障。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下级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下级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打击。还有,要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严厉打击。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保证自由裁量的适当行使。当监督的体系比较完善,处罚的措施也比较到位时,出于对法律的敬畏与自身利益的考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者必然谨慎使用手中权力,自由裁量的本意才能得到最终的体现。(李怀胜)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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