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煦的阳光洒在新疆农六师五家渠第二中学的校园内,伴随着学生琅琅的读书声,洋溢着浓浓的温暖。而在这所学校就读高中的8名同学却只能站在校门口。因为在2月23日也就是开学的前一天这8名同学接到班主任的电话,说他们期末考试成绩均“未达标”,依照学生与学校签订的“去留协议”,学校决定给予劝退处理。(3月19日《中国青年报》)
用协议的方式督促学生提高学习兴趣,以改善学校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这些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于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就劝退,该校的做法明显欠妥。
首先,学校无权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虽然我们国家目前对于高中阶段的教育未纳入义务教育,但其最终进入义务教育已经是大势所趋,况且学生也有选择上与不上高中的权利。对于学生的此项权利,学校只能尊重无权剥夺。
其次,虽然《教育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学校不得劝退高中学生,但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机关,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理应遵循针对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的“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许为”的原则,而不能把标准降低到普通公民的角度,认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深究屡屡发生在教育系统的提前毕业、劝退、转移学生等怪现象的原因,所得到的最终结果无非是一个升学率的问题,是一些学校管理者的名校情结问题。
虽然此前教育部门已经出台相关规定,不许按升学率等指标对各种学校进行排名,但在应试教育体制下,这种根深蒂固的升学率至上、名校情结依然或明或暗地在各学校之间进行着较量。为了达到目的,学生在学校的各种小动作面前,受教育权利被侵犯就在所难免。(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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