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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 两名司机状告收费站
 

  03月20日 【字体: 【颜色: 绿


 
 

    南宁晚报讯(记者梁侦)因为质疑收费站开具的是无效发票和不依法设置公路收费站,西乡塘区两名司机将南宁扶照收费站及其主管部门桂西公路局告上法庭。3月19日,这两起案件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金陵人民法庭合并进行审理。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一共有5名司机质疑广西南宁市至百色二级公路扶照、石埠两个收费站的收费资格。

    案件由来 通行数百米收费八元钱 农民跟收费站打起官司

    2007年11月25日,西乡塘区双定镇农民甘乐两次开车经过南宁市至平果县的二级公路,被扶照收费站两次收取了通行费,每次8元,共16元。甘乐称,收费站没有向他出示合法性的依据,也没有给予他合理的解释,不顾他提出的质疑,收取了他的公路通行费,并向其开具没有收费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

    今年1月8日,双定镇农民何建信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从双定镇出发到金陵镇三联村拉农家肥,当通过扶照收费站时收费员要求其交8元钱才能通过。何建信称,从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往金陵镇三联村,短短几百米,就收费8元明显不合理。交纳了8元通行费用后,收费站交给他的收据,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

    甘乐和何建信均认为,扶照收费站对通行的车辆收取了十多年的公路通行费,但所出具给司机的发票均没有按规定加盖收费单位财务章。两年前,在该路段上又设立一个石埠收费站,离扶照收费站仅12公里,相距12公里的路段居然设置两个收费站,不符合相关规定。

    争论焦点 收费站间距不符合规定 通行费票据未加盖公章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扶照收费站的设置是否合法?”“收费站开具的票据是否有效”两个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方认为,南宁至平果二级公路从石埠至金陵不到12公里的距离,设立两个收费站,违反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设置收费站。收费站出具的通行费票据没有按规定加盖收费单位公章,是无效的,是乱收费行为。此外,扶照收费站已经收费将近10年,不对社会公布收费情况、还款总额等信息,有暗箱操作可能。两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扶照收费站、桂西公路局退回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16元。同时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元。

    南宁扶照收费站及其主管部门桂西公路局的代理律师辩称,扶照收费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1999年7月20日成立,解释权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扶照收费站使用的通行费票据是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上统一印制有自治区财政厅车辆通行收费专用章,全区公路通行票据均这样使用,因此,解释权在自治区财政厅。

    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表示,扶照收费站属于公路收费还贷性质,所收取的是西乡塘至平果二级公路的通行费。在非封闭式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与相邻的那豆收费站间距已经在50公里以上。而南宁市石埠收费站是为收取外地车辆进入南宁市的路桥通行费设置的。因此,扶照收费站并没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主审法官 票据必须加盖公章 通过诉讼纠正错误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收费站设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来进行确认。如果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那么该收费站在法律上是允许设立的;如果不允许,则是违法的。被告方应在5日内,将政府批文向法庭提交。

    关于收费站之间距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非封闭式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距离不得少于50公里”。从这一点来说,扶照收费站的设置是不符合法律的;但是,在其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它可以收费。公民如果认为,有关部门批准错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

    出具通行票据的有效性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票据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特权,必须加盖收费单位的公章。若被告方不能对加盖公章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举出相关部门批文,将视为不合法。法官认为该案双方仍存在调解的可能,宣布择日宣判。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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