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云 通讯员黄秋莲 王燕凌)横县两名男青年洗头时因不满另外一居民唱山歌,争吵后持刀将其砍成重伤。3月20日,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伤人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这两名男子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5年,并共同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100.4元。
2005年9月8日下午4时许,横县男子韦昌胜、韦家治在横州镇某美容美发中心洗头,在洗头的过程中,听到同在一间房内洗头的韦某唱山歌,他们听不惯便出言阻止,随后双方引发争吵,韦昌胜、韦家治上前用拳头、塑料凳砸打韦某,后在工作人员的劝阻下两人暂时离开。离开后两人还是觉得不解气,便到市场一猪肉摊处各拿了一把杀猪刀返回现场,见到韦某便举刀乱砍,导致韦某左上肢、腰背部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韦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昌胜、韦家治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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