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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公证书15年后惹纷争
 

  03月25日 【字体: 【颜色: 绿


 
 

    钦州市羽绒厂154名职工状告钦州市公证处

   本报讯(记者陈蕾)在钦州市羽绒厂停产十几年后,原本自谋出路的154名职工重新聚集在一起,状告钦州市公证处。昨日上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庭审背后 154名职工的苦衷

   刘钦猷常常想起羽绒厂当年辉煌的时光,工厂不仅是创收大户也是纳税大户。只可惜因大环境的影响,羽绒厂在上世纪90年代初逐渐走入低谷。迫于无奈,羽绒厂于1993年12月以抵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并由钦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然而正是这份签有自己名字的公证书,令刘钦猷后悔不已。

    “消失”的有效期限

    1993年12月10日,在钦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下,担任羽绒厂书记一职的刘钦猷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与银行签署了一份《财产抵押借款合同》,向银行抵押贷款500万元。抵押物包括新厂土地、办公楼等,抵押财产认定价值为950多万元。

    后来引发争议的是,这份经公证后的合同被划掉了其中一项条款,即共同商定增加条款中的第一条:本合同有效时间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止。在这项被横线划掉的条款上,盖着钦州市公证处的核对章。

    一年后,银行与羽绒厂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83万元,借期自1994年12月16日至1995年5月20日。1997年,苦撑了几年后,羽绒厂依然回天乏术,只能停产。

    2000年6月2日,银行将借款合同下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此时羽绒厂的职工们通过出租厂房的方式还能领到一些补贴,但是这唯一的资金来源却突然被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硬生生地切断了。

    500万与80万的差距

    2003年3月26日,资产管理公司要求羽绒厂出资500万元化解债务。根据相关单位的评估,至2002年12月,羽绒厂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额已达1300多万元。对于停产多时的羽绒厂来说,500万元确实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当时黄宠思刚刚当上厂长不久。她认为,虽然工厂停产了,但工厂是集体所有的,职工们的权益必须保障。然而未等黄宠思想到筹集资金的方法,资产管理公司便于两个月后以80万的价格将债权转让给了一家私人公司。

    为什么我们要买回自己的债权需要500万元,私人老板却只用花80万元?黄宠思想不明白。更令她感到无奈的是,2003年12月12日,羽绒厂收到了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羽绒厂内的土地归该私人公司使用和所有。而法院的裁定依据源自钦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其中注明,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羽绒厂被强制执行后,就连原本不属于抵押范围的职工宿舍也被划走。一直住在职工宿舍的麦钦灵有苦难言,自从宿舍被强制执行后,经常断电断水,可是一旦妥协搬出宿舍,就连唯一的家也没有了。大家商量之后,羽绒厂的职工们决定将公证处告上法庭。庭审现场 三大焦点针锋相对从2006年到2007年,羽绒厂的职工们花了一年多的时间集齐了一万多元诉讼费,并在胜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陈敦扬的协助下,将该案起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陈敦扬律师与被告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了舌战。

    焦点一:两份公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接连抛出几大证据证明无效

    被告:公证书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陈敦扬首先就第一份公证书的涂改内容提出异议。他提出,公证书中将合约的有效时间删除,使得该《抵押合同》为无限期,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必备法律条件,依法不应当公证。

    对此,被告委托人强调,出具公证书的程序和内容绝对是合法的,删除条款是在当事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在合同第七条中规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至乙方全部还清借款本息时中止。

    “这是建设部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陈敦扬当庭出示了新的证据,原来羽绒厂在办厂初期并没有办理任何房产登记,根据该《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对于这项新的证据,被告方认为,15年前钦州的实际情况不一定适用本法,除非原告能够找到实际证据。

    另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令陈敦扬提高了音量:“公证书只能作为民事依据使用,《公证法》已经明确规定公证处是民事证明机关,不具备行政能力,况且第一份《公证书》也不是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的职能,其本质只是一分担保抵押合同。”

    陈敦扬的举证并没有令被告方信服。被告方提出,《强制执行公证书》并非先例,按规定,若乙方没有履行合同条约,甲方可以委托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抵押的财产,并不需要通知乙方。

    焦点二:人民法院是否具备行使撤销公证机关公证的权利

    原告:《公证法》已有明确规定

    被告:法院仅有审查权,无撤销权

    证明两份公证书的违法性,并将其撤销是羽绒厂的最终目的。陈敦扬摆出了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该法第五章公证效力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另外,该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敦扬表示,羽绒厂已经向公证处提出复查,但公证处拒绝更正。

    尽管陈敦扬搬出了《公证法》,但被告方也相应地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第218条,人民法院对于公证文书,如当事人作为证据使用的,人民法院仅是审查是否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撤销公证文书;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当事人申请的,人民法院仅系审查是否符合执行条件,如符合的,则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如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则裁定不予立案,不能撤销债权公证文书。

    焦点三: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期限

    原告:已获司法局及资产管理公司复函

    被告:距离公证时间久远,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即使公证书可以被撤销,诉讼时效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被告方强调,根据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没有任何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被告方认为,现在距离第一份公证书公证的时间已将近15年,第二份的时间也经过了近5年。原告的撤销权早就超过法定的一年保护期,撤销权已经消灭,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保护。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陈敦扬早有考虑。实际上,在庭审之前,羽绒厂已经向钦州市司法局呈上申诉书,要求撤销两份公证书。司法局在给予的答复中表示,两份公证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规则。同时提出,羽绒厂对两份公证书有异议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敦扬表示,既然司法局也认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说明羽绒厂的诉讼是有效的。

    经过三个半小时的庭审,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达成和解的可能,陈敦扬提出,只要公证处撤销两份公证书,可以达成和解。但是,被告方拒绝撤销公证书。

    在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庭将择日宣判。

    责编: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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