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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仲裁时效 缩短审理期限
 

  03月29日 【字体: 【颜色: 绿


 
 

    南宁晚报讯(记者张丽颜 实习生张玉屏)本报报道的“南宁下月起免收劳动仲裁费”,引起市民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获悉,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了相关规定,延长了仲裁时效,缩短了审理期限。

    仲裁时效延长

    南宁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现在的相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不少劳动者都抱怨仲裁时效过短,特别是对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的农民工。

    原来在南宁市一家企业打工的黄先生说,2006年12月自己工伤后,用工单位并没有立即辞退他,当黄先生问及补偿,用工单位则编出各种理由搪塞,60天的时间在期盼和等待中很快过去,当他下决心寻求法律的保护时,却发现仲裁时效已过。

    据南宁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室主任郭志文介绍,即将实施的新法完善了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审理期限缩短

    据了解,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 “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一般期限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一般期限为6个月、二审法定一般期限为3个月。由于时间过长,有的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而现在新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多不得超过15日。

    郭志文解释,即将实施的新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维权案数量将上升

    据悉,南宁市去年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达1880件,今年至目前为止已有300多件。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大多数是收入不高的弱势群体,很多劳动者工资遭遇拖欠需要仲裁时,不得不因为费用问题而放弃仲裁。现在,随着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免收,预计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将会更多。

    昨日,记者在南宁市劳动仲裁院遇到了前来申请劳动仲裁的陆先生。陆先生说,工作一年多,公司不但拖欠了他部分工资,而且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以前,要想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迈过的一道门槛就是劳动仲裁费。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害怕败诉要承担仲裁费,现在实行免费仲裁了,可以放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他高兴地告诉记者:“以后,身边的朋友遇到这样的问题,也会劝导他们用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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