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邓色迎 通讯员曾励 欧云略)卢某因感情问题与黄某争吵,并打了黄某一巴掌致使黄某左耳受伤,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处拘役4个月。3月26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庭外调解。
2007年12月12日21时左右,被告人卢某在兴宁区鸡村一出租屋内,与被害人黄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在受害人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造成黄某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去年12月18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黄某在住院治疗过程当中,没有注意保留医院的发票,故无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鉴于黄某生活困难,平时是靠低保补助来维持生活,且这次治疗确实造成了她经济上的负担,主办法官在庭外就赔偿问题积极地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被告人卢某的家属与受害人黄某在庭外自行和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黄某1500元。最终,受害人黄某原谅了一时冲动的卢某,书面请求法院对卢某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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