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色迎 通讯员陈燕洪 欧云略)车主韦某雇罗某为其开车,罗某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死亡,其后罗某没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死者父母为此诉至法院。25日,此案在兴宁区法院审理,主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及时追加车主韦某为共同被告,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2007年1月16日,在南宁市邕武路一路口处,罗某驾驶一辆货车与邓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邓某死亡、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罗某未对邓某的家属作出任何赔偿。因此,邓某的父母于2008年1月9日诉至法院。
2008年3月25日,该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南宁市某运输公司提交了一份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韦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作协议书》,提出该车辆系韦某挂靠在该公司经营。而被告罗某亦主张他是车主韦某雇用开车的,赔偿的具体数额应由韦某确定,与他无关。
主办法官经审查后发现,该案应追加韦某为共同被告。于是在了解到韦某可以赶到法院并有调解意愿后,主办法官立即办理追加当事人的相关手续。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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