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陈蕾 通讯员蒙瑞婷)6年间,小树苗变成了参天大树,村民老林开始后悔将山林承包给别人。于是,老林偷偷找来买主,私自卖掉已经砍伐好的速生桉。虽然老林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是犯罪行为,但法院并未采信。4月1日,老林的家人收到了横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老林被判盗窃罪,刑期为3年。
拒收公司承包金 乘机盗走速生桉
2001年4月,一家公司与老林接触,希望能承包老林位于横县公子岭的一片山林地。不用辛苦看管山林,还可以定期收到承包金,老林一口气签下了30年的承包山林合同。
6年过去了,由于管理得当,该公司种植在山林地里的速生桉长得又高又大,很快就可以用做木材。此时仍拿着固定承包金的老林后悔了,开始频繁提出取消承包合同,要求收回承包权,并多次拒收该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他的承包金。
从2007年1月份开始,约29立方米的桉树相继被砍下,成批地堆放在公子岭上。这些桉树是该公司按合同规定所砍伐的,正按计划装车运输。5月的一天,前往巡山的老林发现了木材堆放的地点,心中顿时闪现出“发财大计”。
一下山,老林当即通过熟人找到买主陈老板,并谎称木材是属于自己的,随后以1500多元的价格将木材卖给了陈老板。5月7日,陈老板雇车将其中15立方米的木材运走,不料途中因无证运输被当地林业站扣押。
被告推脱责任 法院不予采信
当民警通过陈老板查到老林时,老林有些吃惊,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有犯罪行为。开庭时,老林首先将责任推给了别人。他提出,自己所盗卖的林木权属存在纠纷,他已经很久没有收取承包金,所以他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纠纷不是犯罪行为。
老林的辩解显然站不住脚,因为案发前双方已经签订有承包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该公司并没有违约行为。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老林的辩护人又提出,老林盗窃数额的认定,只能是已拉走的那近15立方米木材的价值,而且这些木材在拉走的途中已被扣押,本案应属盗窃未遂。
2008年3月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林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将约29立方米的木材全部卖给他人,并得款1500元。至此,其盗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全部完成,对被告人老林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并属于犯罪既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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