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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闹纠纷互讨精神损失费
 

  04月04日 【字体: 【颜色: 绿


 
 

    南宁晚报讯(记者邓色迎 通讯员聂凯 欧云略)梁某、宁某、严某本是上下楼的邻居,却因小区管理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事均称对方有侮辱、诽谤的行为,双方闹到了法院。最终,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法院依法驳回双方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4月1日,一起邻里之间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告结案。

    2006年下半年以来,因为小区管理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事, 梁某和宁某、严某三人产生了矛盾。2007年11月,梁某向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因为他指责宁某私自拿走小区的保安停车费及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有作弊之举,宁某便怀恨在心。宁和严两人多次对他侮辱、诽谤和寻衅滋事,认为宁、严两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宁、严两人各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宁某及严某否认了梁某所述事情的真实性,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梁某说他们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作弊,说他们两人侮辱、诽谤他,这种指责是无中生有。两人认为,梁某因为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中落选,而他们的女儿在选举中当选,梁某便对这事情怀恨在心,所以四处宣扬他们在选举中作弊,并制造事端侮辱、诽谤他们两人。他们认为,梁某的行为侵犯了二人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梁某停止侵害、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原是同一小区的邻里,本来应和睦相处,但双方却在管理小区公共事务发生矛盾时,不能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反而互相指责。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的侮辱行为,或者捏造、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诽谤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然而本案中,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故法院依法驳回双方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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