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赵敏 实习生谢跃)家住地洞口南铁北一区居民葛女士将一套位于唐山路的房子出租出去,因房客与周围邻居相处不好,葛女士要求租房合同一到期便不再续约。不料,房客搬走之后,不仅盗走了屋里的排风管,还损坏了部分配套设施。碰上这种无良房客,葛女士是又气又无奈。
去年4月5日,葛女士把一套位于唐山路2号的住房出租给一名姓蔡的女房客,当时她与房客签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里明确写有“租房的一方有维护住房设施的义务”字样,一个季度的租金是1800元。“房子出租出去之后,因为这名姓蔡的女房客与周围邻居相处不好,他们都希望我把房子收回来,可由于我们已经签订了一年的房屋合同,不好违约,所以就打算等到租期一满,就不再与她续约。” 葛女士说。今年4月4日,她去收拾房间,一进门大吃一惊,原本挺干净的房子被弄得面目全非,原本白色的墙壁被划得乱七八糟,窗户也坏了,甚至连在大门口的一扇木门也被砸坏,更令她感到气愤的是,两个双向排风管及配套线路都被拆走了。“我自己住在另一套房,平时很少来看这套房,现在看到自己的房子被弄成这样,真的很吃惊,不知道是不是房客想以这种方式来报复人。”指着被损坏的门和墙壁,葛女士既生气又无奈。
这时,葛女士还想起开始租出去的时候,姓蔡的房客曾向她提出,因住房不够安全,为防止财物被偷,希望房东能给钱重新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网。当时葛女士也没多考虑,就让房客把一个季度的租金1800元当作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网的费用。“可是现在这房子根本没有重新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网,我算是白白给她免了一个季度的租金。” 葛女士说,她看到这种情形就打电话给姓蔡的房客,可对方手机一直关机。现在,她连房客是哪一天搬走的都不知道。
对此,记者咨询了南宁市国海律师事务所的罗青林律师,他建议葛女士先报案,因为房客的行为属于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侵害了别人的私人财产,而且房客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拿走他人财产,构成了盗窃罪,房东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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