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本报记者邓色迎 通讯员刘孙丽 张欢)养父母离婚后,养女江小小(化名)以每月200元的抚养费不够用为由,将其养父江忠(化名)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养父增加抚育费。让江忠为难的是,他没有工作及固定收入。据此,法院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江忠与妻子邓潇潇(化名)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便到社会福利院领养了一名女孩,起名叫江小小。之后,因夫妻感情不合,邓潇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江忠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邓潇潇与江忠离婚;养女江小小由女方邓潇潇携带抚养,由江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此时的江小小已到入学年龄,上学及生活的实际需要已经超过每月200元,怎么办?她一纸诉状,将养父江忠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其增加100元抚育费。
兴宁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法院在判决邓潇潇与江忠离婚时,将江忠应负担的江小小的抚育费认定为每月200元,已经综合考虑了判决当时的上述各项因素。而综合考虑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告没有工作及固定收入的现实状况,原告要求其增加100元抚育费的请求没有合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增加抚养费要考虑父或母的负担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做出以上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也就是说,法院不仅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还要考虑父或母的负担能力。在本案中,由于江忠没有工作及固定收入,且在离婚时,法院已判令其负担江小小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江忠已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承担了对养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对江小小要求增加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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