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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爱源”非法集资案另一同案犯领刑三年
 

  04月16日 【字体: 【颜色: 绿


 
 

    南宁晚报讯(通讯员吴帆 记者梁静)圣爱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另一案犯李宏英获刑。昨日,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宏英,女,52岁, 广西圣爱源交通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圣爱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关克(已被判刑)于2005年6月13日和12月1日分别注册成立了“圣爱源”两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李宏英于2005年6月加入“圣爱源”两公司,同年12月任副总经理。

    2005年8月,关克为筹集公司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与刘德清、周广文(已被判刑)策划了以向“圣爱源”两公司投资入股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股金和投资分红的方案。方案制定后,由李宏英和刘德清负责向社会群众进行推销。李宏英在明知公司的集资方式未经国家金融机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仍积极向社会群众游说,骗取群众的信任,为“圣爱源”两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股金。在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3月13日期间,“圣爱源”两公司非法变相吸收存款38835900元。

    法院认为,李宏英作为“圣爱源”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犯罪,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从犯作用,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宏英有期徒刑三年。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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