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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代儿签合同 儿退房遭拒
 

  04月16日 【字体: 【颜色: 绿


 
 

    南宁晚报讯(记者陈延明 通讯员昆培)母亲帮还在读大学的儿子看好了一套房,但没经儿子同意就代其签下合同,并支付了首期。儿子知道后坚决不要,要退房子,但与房产商交涉后,房产商拒绝退款,儿子一怒之下,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近日,良庆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7年11月22日,母亲刘杏在大沙田附近帮儿子看中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可还没来得及与儿子商量,就在该楼盘售楼小姐的鼓动下代替儿子黄剑签了合同、按了手印,并支付首期50145元。当刘杏兴高采烈地把这个“天大的好消息”电话告诉儿子的时候,黄剑却不乐意了。

    正在南宁某高校大二就读的黄剑认为,自己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根本不具有按揭支付房款的条件和能力。加上他已经年满18岁,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母亲在没经过他同意和委托,就以他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这不仅是对他的不尊重,同时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黄剑要求房产商退还首付款50145元。

    在知道儿子的想法后,刘杏表示支持。她说,当时在给儿子买房子的时候,曾考虑过是否应当由儿子自己前来签订买房合同。但该楼盘的售楼小姐却拿出几本合同放在她面前说,儿子不来也没关系,父母可以代签的。由于自己对合同法也不太了解,就代儿子将合同一一签了。谁知付完首期款之后,售楼小姐却表示,刘杏之前帮儿子代签的合同是无效的,让她第二天带儿子过来再签一份。后来儿子知道后,就和她去与房产商交涉,提出退房,要求退还首付款50145元。多次交涉无果后,黄剑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正当良庆区法院要开庭审理此案时,由于被告与原告经协商达成和解,房产商退还首付款。黄剑遂向良庆法院提出了撤拆申请。

    ■以案说法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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