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宾阳人韦天良在1963年因不慎挫伤折断右脚,经多方治疗无效,造成右脚不能弯曲。1992年,宾阳县残联向他发放了残疾人证,证书上写明“三级肢体残疾”。1999年9月,韦天良领到了E类驾驶证。
2003年1月,韦天良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宾横公路上行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事故认定,韦天良不戴安全帽驾车,违章超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这之后,韦天良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韦天良属于有身体缺陷的情形,他持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发证机关原南宁地区车辆管理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月15日,状告车管所违规发证的案件有了结果(详见本报昨日报道)。江南区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尽管案件有了结果,对于市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如果撇开诉讼时效不谈,原南宁地区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需不需要为发证行为承担责任?而作为韦天良来说,又要对此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昨日,就市民关心的问题,本报请来多位知名律师进行探讨。
本报法律顾问莫远锋提出,在谈论案件时,市民首先要了解的是,车管所是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在发放驾驶证时,仅承担审核义务。这意味着,在所有材料都齐备的情况下,车管所的发证这一行政行为是无可非议的。
案件中,车管所能够出示齐全的审核材料,但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韦天良是一名残疾人。莫远锋认为,车管所在发证行为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一点在于韦天良的残疾是否明显。如果韦天良的残疾属于肉眼无法识别的情况,那么,在所有材料都齐全的情况下,车管所的发证行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有律师指出,即便是车管所承担了审核不严的责任,也不用因此承担赔偿1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就案件来说,韦天良的残疾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律师张国川认为,就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事故的认定,当天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于韦天良不戴安全帽驾车,违章超车,故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因为其是残疾,腿脚不便,不能驾驶。因此,车管所的发证行为与韦天良的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表格的真伪问题上,戴红斌律师认为,车管所没有对申请人身体检验的医学资质及能力,因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身体的检验,只能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审核标准。如果说,韦天良属于“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情形,而医疗结构又给他出示了假证明,这说明,韦天良驾驶证的取得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有欺诈嫌疑,他需要为自身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记者手记————
多位律师从法律角度的分析解答让我们知道,作为驾驶证的申领人,有责任依照程序,提供真实的材料如实反映自身的情况。通过这起案件,不由回想起一位朋友的经历:他考驾照时,连考两次路考都没有通过,但从未想过请人代考,因为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认真对待驾驶考试,也是对生命珍重的起码表现。(记者 梁静 实习生 梁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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