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厂不服被认定为非法采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举行听证
本报记者 韦常智
核心导读
南宁双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润化工)的勘查许可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那坡县泽霖选矿厂(以下简称泽霖矿厂)的采矿许可证由那坡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但是,由两级国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在范围上却发生了区域重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调查后认定后者属非法采矿,并于今年3月10日向泽霖矿厂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该矿厂没收非法所得和行政罚款174万多元。而泽霖矿厂认为自己是从当地政府部门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不属非法采矿,并提出听证申请。
泽霖矿厂是不是非法采矿?该不该罚?4月1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组与申请方在听证会上各亮证据。
两证一先一后 矿区范围重叠引发争议
4月17日上午,听证会就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12楼举行,由该厅政策法规处周凯副调研员主持,地质勘查处处长韦胜光、矿产开发管理处副调研员林维聪任听证员,泽霖矿厂责任人林瑞佑及其代理律师梁德到场,双润化工以第三人出席听证会。随着各方各抒己见,该争议的来龙去脉浮出水面。
2005年7月,福建人林瑞佑到那坡县考察勘查发现,在百都乡一带有零星钛矿可开采。同年10月,林瑞佑向当地政府提出开采申请。作为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那坡县政府经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拟开采的那仪钛铁矿资源进行一系列的核实、评审,认定该矿点为小矿零星分散矿山。
那坡县国土资源局经请示县政府同意,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矿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规定》,按程序于2006年11月15日以5.4万元的价款,将面积为0.1975平方公里的那仪钛矿采矿权协议出让给林瑞佑,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林瑞佑告诉记者,取得采矿许可证并签订合同后,他随即投入近500万元修路、拉电及购置采矿设备等。
让林瑞佑意外的是,当泽霖矿厂具备开工条件后,2006年12月,双润化工的杜某向他提出区域重叠,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举报。
举报引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视。2007年1月16日,该厅矿管处、地勘处和执法监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事展开调查,认定那坡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林瑞佑的采矿许可证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5年9月12日颁发给双润化工的勘查许可证,其区域范围大部分重叠,并认为出现重叠一事,主要是那坡县国土资源局重复设置采矿权造成。
认定非法采矿 没收罚款共计174万多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调查组的认定出来后,2007年1月30日,那坡县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呈交了《关于那坡县百都乡那仪钛铁矿区矿权有关问题情况汇报》。在汇报会上,调查组要求那坡县国土资源局立即撤销违法发放给林的采矿许可证,并责令林停止一切采矿活动。3月5日,那坡县国土资源局下文注销林的采矿许可证,在许可证注销后林瑞佑不得再进行有关采矿活动。可让人奇怪的是,该注销决定书在将近一年中都没有送达并告知林瑞佑。
同年4月19日—2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局组织人员对双润化工的勘查矿区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泽霖矿厂工人还在规模化采矿、选矿和运矿,执法人员立即对此进行制止并立案调查。
4月26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百色市国土资源局、那坡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制止林瑞佑非法采矿的函》,要求责令林瑞佑立即无条件停止一切采矿、选矿和运输矿产品活动。
4月27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林瑞佑下发《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泽霖矿厂随后停止了一切采矿活动。
转眼近1年时间过去,2008年3月1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林瑞佑下发《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林瑞佑在双润化工取得的钛铁砂普查区内采矿,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南宁地质调查所对现场勘测,对采矿数量和价值进行评估,自治区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20日,泽霖矿厂采出矿821.83吨,价值57.53万元,进入双润化工的矿区采矿行为,违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采矿事实。此外,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用于采、选矿活动,经过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实地测量,实际占用集体土地49622平方米(折合74.433亩,其中耕地52.679亩),林瑞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按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按相关规定,没收泽霖矿厂非法采矿所得57.53万元,并处以非法采矿所得30%的罚款,没收和罚款共计74万多元。占用的集体土地根据相关条例处以罚款99万多元,两项共计174万多元。
是否非法采矿 勘查图成争论焦点
4月17日的听证会上,林瑞佑和代理律师坚持说:“我没有非法采矿,不应罚款。”
为确定区域是否重叠,执法方将一份勘查图展开让大家看,称泽霖矿区明显与双润化工的矿区部分区域相重叠,且双润化工获得的勘查许可证在先,泽霖矿厂的采矿许可证在后。按相关规定由此认为,泽霖矿厂的采矿行为属非法采矿,应予处罚。第三人双润化工也出示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称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在自己的矿区内采矿。
林瑞佑及其代理律师则举出各种批文等证据纷纷给予反驳。林表示,为弄清设置的采矿权边界,2005年,他和那坡县国土资源局找双润化工,说明了设置采矿事宜,希望双润化工能提供勘查区范围的具体落地界址界线和坐标拐点,但双润化工一直未能提供。在他投入巨资后,双润化工的杜某才提出矿区重叠一事,但也没能拿出重叠的证据。2007年3月,杜曾委托相关技术人员到实地交涉,但也未能提交相关数据。在3月12日协调会上,泽霖矿区要求双润化工3天时间内提交,但未果。
林瑞佑的代理律师梁德表示,执法组提供的勘查图是2007年7月份制作,为事后制作,对这份勘查图,他们不认可。“以前颁发给双润化工勘查许可证时,为什么没有勘查图?”梁律师表示,双润化工的勘查范围在勘查图出来之前,显然之前是没有确定确切的范围。
双方各执己见 择日作出行政决定
梁德律师表示,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处罚告知书中,所说的“矿普查区”与“矿区”在相关条文规定的定义上有根本的区别。而且,他们通过调查,取得32.73平方公里探矿权的双润化工,两年多来从未在其取得探矿权范围内进行作业,这种“圈而不采”的行为已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吊销探矿证。
此外,如果说泽霖占用了集体土地,那么,作为总面积有2231平方公里的那坡县,双润化工圈32平方公里如此大面积的土地,在经济上是否有给予村民补偿?作为那坡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泽霖矿厂0.1975平方公里的土地,当地政府一直出面从中协调,泽霖矿厂与村民签了协议,并给予村民补偿。况且,泽霖矿厂取得的采矿区0.1975平方公里,与32.73亩相差165倍。
对于占用集体土地面积,林瑞佑他们并不认可。“与村民签的只是20多亩。”林说,而且他出钱为村民修好了路,在当地政府也备了案,这不应算是占用集体土地,村民对建起的路很赞同,当年泥泞的羊肠小道如今都能开大卡车了,“对农村的道路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
梁德律师表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小矿及零星矿分散等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那坡当地政府部门有权对0.2平方公里以下的区域颁发采矿许可证,他们从当地国土部门取得的许可证是合法的,因不属非法采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也没考虑到矿区是否与他人重叠,这也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就算有重叠现象,由此带来的损失也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事,不能将责任推到企业头上,他们不应受到处罚。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在双方做完最后的综述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择日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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