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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央视报道失实被免责?
 

  05月07日 【字体: 【颜色: 绿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 (5月6日《京华时报 》)

    央视报道失实被免责的新闻一出,立即引来阵阵争议,许多人认为这是对央视的“特殊照顾”,是给予央视特殊的豁免权。央视因为特殊的地位,难免会引起非议。不过,在我看来,央视报道失实被免责,有着积极的意义。这将极大地推动媒体有效地实施监督。

    报道失实与报道假新闻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报道失实是客观上的误差,报道假新闻则是主观上的出错。后者是要坚决打击的。央视在曝光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上,没有丝毫的弄虚作假之意。被曝光的产品质量确实存在着不合格。记者抽取的11个染料样品,是从厂里拿来的,并且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的结果是具有权威性的。记者也是根据检验结果进行曝光的。

    央视在这件事情的整个监督过程中,是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曝光的,至于海龙棉织厂提出的毛巾不含有国际上已经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这只是检验报告结果的不同。这两份检验报告究竟谁正确,我们不得而知。毕竟两份报告的出具单位不同,却丝毫不影响央视在曝光程序上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新闻报道要追求正确,曝光要追求正确率。可是记者毕竟不是警察,即便是警察,也不能保证不办冤案。只要记者在主观上没有恶意和“私意”,在程序上没有故意违法,即使所曝光的新闻存在着差错,也是可以原谅的。如果一再强调记者曝光的百分之百正确,其实就是不要媒体监督。

    不可否认,有个别记者和媒体出于个人的目的,在监督权的使用上背离了正义的原则,但绝大多数记者和媒体是值得赞赏的。正是由于他们的正义行为,由于他们强有力的监督,才使我们明白了许多罪恶的真相,从而使我们明白了许多事实远非我们想象的那样。

    央视报道失实被免责的意义在于,强大了媒体的监督空间,增强了媒体监督力量。不过,我们当然希望媒体能够加强自律,提高监督水准。媒体监督失误不应该受到责难,这不仅仅是对央视,对其他媒体都应如此。(王军荣)

    责编: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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